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稳定教学秩序,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明确教师职责,建立和健全教师工作责任制,促进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所有任课教师,均应根据《教育法》规定获得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证书。新教师一般需要经过一年教学工作的实践经历方可独立开课。因师资紧缺,需要新教师提前取得任教资格者,需由院(部)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方予认可。
第九条 授课教师应具备以下资格:
1.授课教师必须具有学士学位或助教以上职务,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并通过学校授课教师资格认定。
2.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经过严格培养或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
3.新开课教师或新分配及新调入者,必须经过岗前通识性培训和专业性业务培训后,在系(教研室)或以上范围内试讲,经系(教研室)组织有关教师听课、评议,试讲效果达标者,并取得授课教师资格方可承担课堂理论教学任务。
4.凡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应积极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
5.理论及实验实训(实习)课的授课教师必须使用普通话教学。
6.课程授课教师由各院(部)进行评价,新任教师由学校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共同审核资格,院(部)进行评价。
第十条 已开课教师开设新课,在接到院(部)下达的教学任务后,应提前向系(教研室)提交新开课课程标准及教学实施方案(教案、教学进度计划、教学参考书等),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查,院(部)负责人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设新课。
第十一条 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院(部)每学期向各系(教研室)下达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各系(教研室)落实教学任务,填报课表,经院(部)负责人审定后报院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院(部)根据教学任务按学期安排课表,并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课程表是组织教学、实施教学计划的重要文件,科学合理地编排课程表,对保持稳定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编排课程表坚持教务处综合协调,院(部)自行编排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编排课程表必须严格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新学期开课目录中的课程门数、每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周学时数,根据教室、任课教师、实验实训室等具体情况进行编排。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和职业核心能力课程一般要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上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40 下午15:00~17:40。确因教学资源无法协调,需要在其它时间安排课程教学的,必须在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理论性较强或作业量大的课程不能连续排四节课,边讲边做的课程为保证讲与练的紧密结合,可连续安排四节。
第二十条 排课前要充分考虑教师的合理意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满足教师的合理要求。若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任课教师须服从整体安排,以确保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开学后两周内为课表试运行阶段,任课教师要随时关注课表变化;第三周开始,严格控制调课。课程表一经排定,必须保持其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二条 各系将课程表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反映,由教务处负责协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者,可申请调课:
1.因病在短期内(一周)不能坚持上课而又无教师可代课者,或代课教师无法按课程表上课者。
2.实践教学须服从实习单位时间安排者。
3.因教学设备、教学条件临时发生问题,无法按原课程表上课者。
4.由院、系同意安排外出进修或参加重要会议者。
5.因特殊原因经主管院长批准调课者。
第二十四条 由于突发事件不能履行上述手续者,可由教务处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调课,但事后必须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师授课进程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开课或提前结束课程。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下发的课程表,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若有正当理由需要改动,必须由各院(部)于每学期开课前提出书面意见报教务处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任课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出差或其它原因,需临时调课或停课,需填写《课程调课申请单》或《课程停课申请单》,向系(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经院(部)负责人批准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临时调课或停课,并通知学生。
第二十八条 教师调课或停课在六学时以下(含六学时),由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在六学时以上,由院(部)负责人批准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凡停课期间出现的缺课,必须由教师本人向所在院(部)申报补救措施,在本学期内补足,或安排所在院(部)同系(教研室)其他教师授课,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开课一月以上,凡因故需调换任课教师,须经院(部)批准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 不遵守本规定,违反教学纪律,均以教学事故对待,根据《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及造成的影响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应按照《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教材管理办法》选定教材和签领教材。
第三十三条 学期教学进度计划是完成教学计划、落实教学标准要求、安排学期授课内容、教学进度以及采用主要教学方式和手段的主体计划,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凡任课(包括理论、实验、实训等所有课程)的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作为本课程的教学组织者、实施者,应对本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认真编制学期教学进度计划。
第三十五条 在制定理论教学进度计划前,任课教师必须做好调查研究,了解学生已有基础及相关课程的学习情况,同时要充分了解本课程在该专业中的地位、作用与要求。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教学任务”、“校历”等有关文件,在上课两周之前完成学期教学进度计划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期教学进度计划编写要求:
1.根据教学任务及具体进度安排,写明课程总学时(应和教学任务下达的学时数统一)。
2.选用教材栏,应写明教材名称、作者、版本。
3.总体内容安排概要栏,要简要说明该课程授课的总体安排,包括周数,学习领域或章节(情境)总数等具体情况。
4.本学期教学安排栏,应分别注明该课程讲课学时、实验学时、上机学时、现场教学学时、课程设计周数、复习考试学时和机动学时。其中除机动学时外,其它各项学时数均为教学进度安排的实际学时总数。机动学时数为各种特殊原因,如运动会、五一、十一长假等可能影响的学时数,应为计划学时数减去上述各项学时数。
5.本学期要达到的目的及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应说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达到的理论和实践的能力水平,并简要地说明课程执行大纲情况、考试形式及其它。
6.周次,应根据校历安排周次填写。
7.学时,按2学时划分。
8.教学形式应分别注明讲授、实验、实训、讨论或习题课等。
9.授课领域或章节(情境)及教学内容摘要,应注明授课领域或章节(情境)名称及内容提要。
10.教学手段,指采取录像、演示、模型、幻灯、挂图、多媒体教学等。
11.课外要求,包括布置习题或作业的内容、数量、题号。
12.课程中如包含实验、上机、现场教学、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应分别具体填写学期实训项目表。
13.封面总学时和周学时数,应和教学任务书下达的学时数统一。
第三十八条 学期教学进度计划每学期制订一次,不能使用以前各学期的旧计划;课程要求相同、课时数也相同的班级,可以使用同一教学进度计划,并注明专业、班级;同一课程教学要求不同或学时数不同,应分别编写教学进度计划。
第三十九条 教学进度计划应经系(教研室)主任和院(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教学进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如要对教学进度计划做部分改动时,需经系(教研室)主任批准。如作重大变动,需经院(部)负责人批准,变动内容或变动原因要以书面文字形式附在原计划后,院(部)留存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条 系(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教师教学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各院(部)和学校督导人员,应将教学进度计划作为检查教学情况的主要根据。
第四十一条 学期教学进度计划应按教务处制订的统一模板要求填写或打印。学期授课计划一式三份,报院(部)、教务处各一份,授课教师留存一份。
第四十二条 教案的编写原则
(一)教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编写,体现人才培养方案达到的教学水准,符合教学进度表的计划。
(二)教案编写要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充分反映教学内容在岗位群上的应用。
(三)教案编写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到因材施教。
第四十三条 教案的基本构成要素
(一)教案封面: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授课班级、学年及学期、授课教师等基本信息。
(二)授课题目与主要内容:指授课的主题(章节、情境或任务单元)及主要授课内容。
(三)计划学时:指完成一个授课题目所用教学时间。理论课通常以学时数为单位,一般为2学时。实践课则以学时数、天数或周数为单位。
(四)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标):教学中要体现“课程的总体目标”和“章节(情境或任务单元)的目标”、预期达到的效果;各层次目标应从认知、能力和情感价值观三方面得以体现。
(五)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是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点和技能,教学难点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易理解和掌握的知识点和技能。
(六)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方法是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教学手段就是教学活动中师生互相传递信息的工具、媒体或设备。
(七)作业:是指为掌握所学知识而进行的辅助性的工作,要求安排合理、数量适当。
(八)课后反思:是对课程教学中知识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评价, 包括某个教学环节的设计;教学重、难点的把握;教学方法的应用;师生双边活动的设计;教学效果等课堂教学过程情况的总结与分析,为以后的教学提供经验和素材。
第四十四条 教案的编写要求
教案的编写要根据教学内容和教案构成要素制定详细的授课内容和教学实施步骤,并对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详细说明。
(一)撰写教案首先要钻研吃透课标和教材,弄清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具体章节(情境)的任务进程和要求,了解课程体系、结构、教学重点和难点。其次要注意广泛阅读本门课程的相关资料,了解本专业发展的方向,对课程有关内容作必要的补充。第三要分析学情,了解学生已有的知识结构、理解能力,对讲授内容进行合理安排和设计。
(二)教案反映教师的自身素质、教学水平、教学思路、教学经验。为此,不同教师、不同系(教研室)、不同学生对象以及不同情境需要采取不同的教案,在坚持教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充分体现教师教学风格和教学要求的个性化教案,推进教案的创新。
(三)编写教案要处理好应该教什么和学什么(目标),如何教和如何学(策略),教的怎样和学的怎样(评价)的关系。
(四)教案要严格按课标和进度计划编写,并根据专业的发展及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及时增加和补充前沿内容,原则上要求所有开设课程每一节课都应书写教案,老教师循环使用的教案每年都应进行修订。
(五)各院(部)要组织经验丰富的中老年教师对青年教师进行示范,并指派专人具体指导新进教师,凡新开课程不管新老教师都应编写新教案。并在授课前提交符合要求的教案,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查认可后方能授课。
(六)教龄不满五年的新教师或开新课的初级职称的教师授课须有教案和讲义两种教学文件。提倡其他教师积极撰写讲义,用讲义授课。同一课程的讲义因层次、专业不同时应撰写不同的教案和讲义。讲义是教师的讲课稿,是对全部讲授内容的具体组织和表达,是讲授内容的文字描述,要求尽可能详细、全面。讲义可以摘录教材,但不能是教材内容位置的腾挪。教师在编写讲义时,可根据学生的层次、专业、知识面、知识的连续性对教材内容进行必要的增删,进行加工和设计实例、案例,同时应加进学科前沿知识。
讲义应与讲课的内容相结合,可以在讲稿右侧留出备注栏,用于补充举例、案例以及新增内容等的书写。讲义可采用书面形式和电子文稿的形式。书面形式要求字迹整洁,用钢笔或圆珠笔等书写,可采用活页方式,按章、节(情境或任务单元)分别编制。电子文稿的形式页面上可留一定的空白用于举例、案例、重点标注、讲解提示以及新增内容等的书写。
(七)在课程标准变化较大时,教案和讲义需要重新编写。
第四十五条 教案管理
(一)教案应参照提供的格式编写,编写的字迹要规范、工整(手写、打印均可),内容、格式要符合要求。在具体操作中提倡各院(部)以专业特性体现教学个性,但内部必须有统一格式和要素要求,不能借体现个性而自行其是、随心所欲、敷衍应付。
(二)教师授课须携带教案,需撰写讲义的教师授课时还应携带讲义,以备教学督导检查。
(三)各院(部)要对教师教案定期进行检查,系(教研室)负责教师教案的审核、记载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于教师,督促修改。
(四)教务处、督导处将不定期地对教案和讲义进行评审,对优秀教案和讲义的编写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教案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指导或通报。
(五)教师教案讲义的检查评审结果,综合运用于《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业务考核办法》中的“教学文件”相应考核项目,以确保教师教学业务考核的公平公正。
第四十六条 备课是教学过程的起始环节,是教师在课堂讲授之前进行的教学设计准备工作。备课环节主要包括把握课标、钻研教材、准备教学进度表和讲稿、设计教案、开发课件、准备教具、实验实训预做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教师备课要根据课程标准(或课程大纲)要求和课程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深入钻研教材,编写教案和讲稿。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按照课程和实训教学标准要求,全面、深入钻研教材,注重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明确重点、难点,按照突出实用性、实践性的原则安排教学内容,撰写授课计划和教案。重复讲授以前上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过去上课的经验和不足,补充和完善教案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资料,细致整理教学内容,了解生产、管理、服务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反映最新经济动态和广泛采用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合理地处理教材、设计教法,并附有现场实例或案例。
第五十条 根据各学习领域或章节(情境)教材教学内容的具体情况,选用有利于增强教学效果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第五十一条 备课时应根据学生所学专业、课程设置、已开课程、相关课程等具体情况,注意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后继课程之间的衔接,处理好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第五十二条 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拟定好为学生布置的思考与练习题及自学内容。
第五十三条 教师上课前必须做好各种教学设备、教具等各项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充分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打造新型课堂。
第五十四条 系(教研室)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加强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开展以教学法为主的教学研究工作;随时检查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备课强调教师个人钻研,集体讨论,鼓励教师形成自己的特点和风格。
第五十六条 备课环节质量评价一般由院(部)组织实施,以系(教研室)为单位进行同行评价;各系(教研室)可以采用抽查、教案展评等方式,促进备课质量的提高;
第五十七条 院(部)对备课态度较认真、但备课质量不高的教师,应该及时配备指导教师,请有经验的教师加以指导,提高备课质量。
第五十八条 认真研究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实训课程标准,确保实验实训教学目的明确。
第五十九条 精心编写实验实训课教案。教案内容齐全,详略得当,能注意更新实验实训教学内容;课时安排合理;重点突出,难点处理得当;要求明确,注意事项清楚。
第六十条 实验实训课前教师充分准备实验实训,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状态良好,实验实训材料齐全,安全措施到位,实验实训室整洁。
第六十一条 能根据实验实训要求合理分组,并将实验实训分组情况及预习要求预先通知学生。
第六十二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应是专职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承担理论教学的“双师型”或外聘兼职教师。
第六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具材料等教学工具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六十四条 对于技能课、实训课、以及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先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和实验、实训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十条 教师要注重立德树人,教书与育人相统一,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
第八十一条 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提倡“互动式”、“合作学习”教学法,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八十二条 教师讲授理论知识时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难点突破,富有启发性,同时应补充与本课程有关的最新知识及应用成果,以便开拓学生视野,了解本专业发展的前沿。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要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技能教法。
第八十三条 教师上课时应服饰整洁,举止文明,言谈得体,杜绝不当言论,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场,严禁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
第八十四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能无故缺课、迟到或早退。不得擅自停课、调课,私自请他人代课。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人代课,应提前向教研室主任和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和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系(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可电话联系授课班级所在系的教学干事或教学主任落实调课、停课事宜,事后补办手续、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八十五条 课堂纪律的好坏是教学效果和质量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教师上课应把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容,重视检查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做好学生的课堂纪律管理工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学生缺课的情况,作为学生参加课程考核资格认定的依据。
第八十六条 教师授课应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板书工整,设计合理;应充分利用各种教学手段和设备和信息化技术,力求声像合一、图文并茂,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增强教学效果。
第八十七条 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圈重点,泄露考题。学生的考核成绩要按时上交,不得随便调整学生的考核成绩或总评成绩。
第八十八条 教师应如实填报课堂教学日志,交学生所在院(部)存档。
第七十四条 实验实训课教师要调动学生探究、应用知识的主动性、积极性。要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增加工艺性、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注重基本实践能力与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与专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与综合技能的有机结合。
第七十五条 实验实训课教师要做好实验实训准备,并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实训的有关规定。教师在实验实训进行中要加强指导,不得随意离开实验现场,以便及时指导和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
第七十六条 实习实训包括认识实习、操作实习、生产实习、顶岗实习等各类实习活动。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鼓励学生质疑问难。教师不仅要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同时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生活、纪律、安全等方面的工作。指导教师应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在每个工作日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或实训的日记和报告,确保学生人身安全。要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并在实习结束一周后,写出学生实习或实训教学总结报告,交所在系备查。
第七十七条 课程设计或毕业论文(设计)是对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重要环节。原则上应由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教师按照学校要求指导学生课程设计或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或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包含选题、指导、辅导、答疑、评阅、答辩等方面的工作。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对学生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并按考评标准评定成绩,写出评语。
第七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把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专业技术能力的培养。
第七十九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
第八十条 授课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饱满的精神状态,认真对待每一堂课,教书育人,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组织好课堂教学。
第八十一条 课堂讲授应根据课程的目的和任务,结合具体的课堂目标进行科学性、系统性、艺术性地讲解。
第八十二条 能准确把握课程教学的重点、难点和深度、广度,要突出重点,讲透难点,循序渐进,主次分明,详略得当,知识容量密度适宜,
第八十三条 基本理论阐述清楚,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十四条 在教学方法上,要采用启发式教学,注重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以及创新能力的指导和培养,积极引导学生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学生发表不同见解,以激励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八十五条 注意知识内容的适时更新,每节课结束后能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必要的小结。
第八十六条 教师的课堂语言要准确、简炼、条理清楚,板书文字要符合规范化要求。
第八十七条 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保证当堂知识吸收率达到70%以上。及时在授课中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沟通,教学相长。
第八十八条 按照教学进度计划的要求严格掌握教学进度。
第八十九条 课堂教学,要求站立讲授,关闭通讯工具,教学场所严禁吸烟。
第九十条 课堂教学由教务处和各院(部)统一安排时间,通过同行互相听课、领导听课、学生评价等方法进行评价,各院(部)(或教研室)要及时组织召开各专业学生的座谈会,了解教师课堂教学情况。
第九十一条 检查学生实验实训预习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十二条 讲清实验实训内容。实验实训目的、原理,操作要领、注意事项尤其是安全事项讲解清楚准确。
第九十三条 讲究实验实训教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启发性,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材施教,注意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
第九十四条 悉心指导实验实训。认真指导学生操作,正确解释实验实训现象,耐心回答学生的问题,仔细审核实验实训数据。实验实训中加强巡查,注意学生安全。
第九十五条 遵守教学纪律。不擅离岗位,随意停课。
第九十六条 实验实训报告
1.每次实验实训教学后,均布置学生撰写实验实训报告。实验实训报告的格式、内容等要求明确。
2.认真批改学生实验实训报告,批改率100%。
3.准确规范地记载实验实训成绩。
第九十七条 实验实训考核
1.考核内容和方式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实际操作考核要能够测定学生动手能力和操作技能,且有评分标准。
2.成绩评定客观、公正、准确。
3.成绩记载及时。
第九十八条 实习是教学过程中综合性、实践性的训练,是检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果的重要环节,目的是要求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
第九十九条 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实习计划内容,各院(部)负责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实习计划的各项要求。
第一百条 实习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时间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和增减。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进入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及岗前教育。
第一百零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对实习工作有正确认识和责任感,具有较广博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岗位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组织才能和实习指导能力。
第一百零三条 指导教师应督促实习学生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实习学生能正确地进行实际操作。
第一百零四条 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学生实习情况,严格要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认真做好实习记录,如实填写实习日志,实习结束后要写好实习报告。教师认真评阅实习报告,给出学生考核成绩和实习鉴定评语。
第一百零五条 对实习学生严格管理,培养学生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一百零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是“双师型”或外聘兼职教师。
第一百零七条 课程设计是人才培养方案中一项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将学过的一门或多门课程内容进行有机的融合与分析,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毕业设计(论文)的有效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一百零八条 各院(部)负责对该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制定课程设计课程标准,编写必要的指导书及参考资料。
第一百零九条 该项工作开始前需将拟定的课程设计题目下发给每位学生,学生进行必要的选择后确定分组名单,每位同学的交叉工作不宜超过40%,确保每位学生在完成过程中获得基本的设计训练,全面提高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
第一百一十条 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教学水平高,动手操作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以15-20人为宜。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课程设计完成后,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成果评价,如成果为论文应组织答辩。评价中采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成绩等级。
第一百一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方案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的实践,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素养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学生进行专业技能的综合训练。应当以毕业设计(论文)检查制度和评优制度为主要措施,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质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毕业设计可以采取岗前实践和毕业综合训练等形式,由校内教师与校外的行业骨干共同指导,结合生产实践进行选题,确定训练内容和任务要求。时间一般为4-6周。各院(部)应加强毕业设计环节的规范管理,加强过程监控,严格考核,采取评阅、答辩、实际操作等形式,检查和验收毕业设计成果。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院(部)依据《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的规定,负责对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制订毕业论文工作计划,成立毕业论文指导小组,完成选题、确定指导教师、组织答辩、审定论文成绩等组织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毕业论文选题应遵循的原则是: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结合课程实践、社会实践中的问题,力求理论联系实际;难度适中,在规定时间内能顺利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学生能较全面运用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在探究过程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百一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由教学水平高、动手操作能力较强的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论文答辩由学校教务处会同各院(部)相关系(教研室)组织。根据学生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态度、提交文档情况及答辩情况给出答辩成绩,并推荐优秀论文。成绩考核评定按《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课堂讨论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讨论进行学习的教学形式,是课堂讲授教学的延伸。课堂讨论的目的是巩固加深学生所学内容,启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造精神,提高自学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课堂讨论的选题要根据教学内容和要求,选择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题目,要体现教材的重点难点、本质内容及内在联系。
第一百二十条 教师要在讨论前拟定出讨论题发给学生,周密设计讨论的内容、要求、步骤、如何引导以及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指导学生按要求认真钻研教材,撰写好讨论发言提纲。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讨论要在教师指导下有组织地进行。教师要参加讨论的全过程,要善于抓住关键,及时引导学生围绕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启发学生积极思考,踊跃发言,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活跃学术空气。讨论课宜小班或分组进行,以便使每个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认真做好总结,要抓住讨论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关键性的本质问题以及争论的焦点,进行明确的归纳概括并上升到理论。对暂不能作结论的问题应留给学生做进一步的探讨。
第一百二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每个学生的发言情况、掌握运用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评定成绩,作为学生平时成绩或学期成绩的评定依据。
第一百二十四条 每单元课后要进行教学反思,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进行教学总结。教学反思和总结包括课堂教学情况检查和总结、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材质量及应用情况、教学中的经验和体会、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各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系(教研室)主任等要组织听课、师生座谈或教师交流,并及时反馈相关的信息。
教学总结、质量评价一般由院(部)组织实施,以系(教研室)为单位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其目的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独立思考,根据学生个人的情况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辅导答疑应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来安排,一般在自习课时间进行。教师要针对学生学习中带有共性的问题,面对全班学生集体辅导,也可针对个别学生存在的问题进行个别辅导。
第一百二十七条 辅导答疑一般由授课教师负责,要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前的准备工作。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存在的疑难问题、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
第一百二十八条 辅导答疑时教师要有计划地安排质疑,注意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一百二十九条 注意记载辅导答疑过程中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以便积累经验,不断改进教学。
第一百三十条 辅导答疑在教学过程中进行,学生自愿参加,考试前一般不组织辅导答疑,严禁辅导答疑时向学生暗示考题和出复习提纲。
第一百三十一条 辅导与答疑环节质量评价一般由院(部)组织实施,以系(教研室)为单位进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辅导答疑教师要填写辅导答疑记录,每学期末要填写辅导答疑总结。
第一百三十三条 作业与练习有利于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
第一百三十四条 作业内容能充分起到使学生巩固和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引导学生运用所学内容解决实际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钻研。
第一百三十五条 作业量合理,学生完成一门课程的课外作业累计时数一般不应少于该课程总教学时数的1/5。
第一百三十六条 能及时、认真、仔细地进行作业批改,能做好作业批改记录,能从学生作业中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
第一百三十七条 能结合学生作业批改情况做好必要的辅导、答疑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作业与练习的成绩,应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方面,以一定的权重计入学生课程终评成绩。在期末考试后以系(教研室)为单位检查每位任课教师的平时成绩记录。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通过教学检查可以规范教学工作,保证教学正常、有效地进行;可以促进教学交流,推进教学改革;还可以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第一百四十六条 教学检查主要由院(部)组织,以系(教研室)为单位进行,教务处、督导处主要负责指导或抽查。
第一百四十七条 每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教务处、督导处根据具体情况可统一下达检查内容,其余检查由各院(部)按上述要求自行检查。
第一百四十八条 每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各院(部)应在充分听课、听取学生意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写出简要总结,于每学期13周上报教务处、督导处。
第一百四十九条 教务处、督导处要加强对教学检查的管理,抽查院(部)教学检查的原始材料,参与学生座谈会或重点专项教学检查,防止教学检查流于形式。各院(部)期中教学检查报告完成后,应写出全校教学检查情况总结,召开教学例会,并做好协调与整改工作。
第一百五十条 教学检查采用院(部)自查和教务处、督导处重点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单项检查相结合等形式。
第一百五十一条 教务处、督导处根据每学期教学工作的重点和学校工作部署,确定每次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并行文通知院(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学校组成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带队,教务处处长、督导处处长、各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组成的检查组,在院(部)自查后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各院(部)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主要负责,组织有关系(教研室)负责人、专家及教务工作人员按教务处、督导处关于开展教学检查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
第一百五十四条 教学检查方式:
1.课堂听课,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
2.召开教师座谈会,了解教师对学校在教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
3.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对教师教学的反映、建议、意见、要求;
4.深入实训基地及教学实训现场;
5.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第一百五十五条 每学期的教学检查,分为日常性教学检查和集中性教学检查。集中性教学检查,分为学期初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和期末教学检查。开学初教学检查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期中教学运行检查时间一般安排在9-10周内进行;期末教学检查时间安排在期末考试期间进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日常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平时在执行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学文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督促和改进的工作,主要包括:
1.院(部)教学副院长、教学秘书和教学督导小组按检查制度,对每天教学状态的检查;
2.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的集中教学纪律巡查;
3.各级干部和教师执行听课制度情况的检查;
4.对重点课程和薄弱环节的检查;
5.对教师执行授课计划、调停课与上下课纪律情况的检查及教学事故的处理等。
6.学校督导处不定期检查,采取随机检查和抽查形式。随机抽查内容包括:学生作业、出勤;教师教案、考试试卷;实验、实践等教学环节;深入课堂听课等与教学有关的项目。以考核院(部)教学管理和教师平时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教书育人等方面的情况。
第一百五十七条 开学初教学准备情况检查.
1.教学资源情况,包括教材配备、教室设施维护完好等情况;
2.各任课教师上岗、学生上课等情况;
3.本学期教师教案、课程教学日历、课程标准的制订、课程安排表等各项教学文件准备情况;
4.各实践环节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更换主讲教师及教师停、调、代课情况;
6.首次开课教师试讲情况;
7.研究、制订本学期系(教研室)工作计划和教学活动计划;
8.学习有关新学期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方面的文件。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期中教学运行情况检查:
1.课堂教学质量(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
2.各教学环节(备课、讲课、作业、答疑、实验、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3.教学执行计划、课表、课程教学日历、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
4.教学改革情况(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的情况);
5.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情况;
6.学校领导听课实施情况;
7.学籍管理情况(成绩记载、学籍异动的办理等);
8.学生学习状况,重点检查学习态度、学习纪律、学习风气和学习效果,学生班学风建设情况;学生参加课内外科技文化活动的情况与成果。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期末教学检查
1.各项教学文件执行情况、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及教学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2.期末考试考场安排、巡视安排、考场巡视、考风考纪宣传和处理等情况;
3.试卷管理工作规范情况(试卷准备、试卷评阅、试卷分析、试卷装订等情况);
4.本学期更换主讲教师及教师停、调、代课情况统计;
5.期中教学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下学期开课、任课、排课情况;
7.教学管理的研究与实践成果;学生参加课内外科技文化活动的情况与成果。
第一百六十条 教学检查情况反馈及总结
1.各院(部)在教学检查后,应填写有关表格并将检查结果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的意见、措施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督导处。
2.教务处、督导处组织的全面检查或重点检查情况将及时反馈给院(部)并予以通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教学事故按不同环节分为教学过程、教学管理、教学保障三大类。
第一百六十二条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一级教学过程类教学事故
1.利用课堂宣扬伪科学思想和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2.以各种方式泄露考题或考题答案,协同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3.评卷中徇私舞弊有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4.实习或实训中,由于不负责任致使重要仪器设备损坏或造成人身安全事故。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二级教学过程类教学事故
1.未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教学任务达1/3以上者。
2.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含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指导学生实训或实验实习)。
3.无故旷课及旷监考。
4.未备课授课.
5.任意变更教学计划,一学期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对学生作业不批改、不检查。
6.随意离开实习实训场所和教室。
7.实验实训课无准备,无效果。
8.试题出现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9.擅自更改评分标准。
10.发现作弊或违纪未及时制止,隐瞒作弊行为。
11.教学效果差,及格率达不到60%。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三级教学过程类教学事故
1.上课或监考时不关手机并接打手机。
2.上课、监考工作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
3.实习、实训中出现多名学生擅自提前离开实习场所制止不力或不及时反映情况,造成不良后果。
4.违反调课规定,擅自变动上课时间。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课程标准、授课计划、各类成绩、试卷以及毕业论文和毕业论文审批表。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一级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1.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
2.出具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等各种证明、证书。
3.伪造、涂改成绩。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二级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1.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泄密。
2.未经审批,擅自变更教学计划、执行计划。
3.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后果。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三级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
1.工作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堂上课。
2.安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致使课程停止或考试改期。
3.工作失误,致使监考教师未到场或考场监考教师不足。
4.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擅自占用学生自习时间。
5.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6.因工作失误,导致学生未能参加正常考试。
7.因工作失误,学生在开课一周内尚未领到教材。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二级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
1.因工作失误停电、停水而中断上课、实验。
2.教室、实验室设施报修后,3日内未维修又无回音,导致教学无法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三级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
1.已到上课、考试时间,未按时开门。
2.在上课时间内,出现铃声、广播声和制造噪音,影响教学。
3.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
第一百七十一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所在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单,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学校教务处),ⅰ级事故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ⅱ级事故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定,ⅲ级事故由院(部)认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与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一致。并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办公室备案。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同时受理教学事故的投诉和申诉。院长办公会负责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最终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视其级别、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理:
1.一级教学事故:通报全校,给予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并试岗半年至一年,扣发1年岗位补贴和年终奖,年度考核以不合格论处。对情节特别严重者,调离教师、教学管理岗位。
2.二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扣发3-6个月岗位津贴,并试岗三个月至半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含合格)以下。
3.三级教学事故:通报当事人所在部门,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交所在部门并扣发1月岗位补贴,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先进。
第一百七十四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建立科学、系统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基本制度保障。
第一百七十五条 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因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设计要始终围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以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为主线,以评教、评学、评管工作为重点,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组织运行机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领导组织,院(部)是基础运行单位。督导工作委员会、督导处、教务处、学生处、各院(部)在教学监控和评估工作中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
第一百七十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在校长直接领导下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运行的主要机构,其职责如下:
1.制定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以及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案;
2.组织实施教学质量监控及各项教学评估工作;
3.负责发布评估信息及评估结果;
4.组织督导处、督导小组开展教学评估工作;
5.负责面向学生的教学质量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提供反馈意见;
6.负责对各系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工作的检查、指导;
7.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8.接受院长交办的其他教学监控工作。
第一百七十九条 教务处在教学质量监控工作中具有对教学工作进行布置落实、督促检查、组织管理和监督执行的职能,其职责如下:
1.制定学校各项教学工作的质量标准和规范;
2.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3.制定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4.组织制定和建立保障教学质量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5.参与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方案;
6.针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一百八十条 学生处在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中具有加强学风建设,稳定教学秩序,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职能。其职责如下:
1.负责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并向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进行反馈;
2.针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中发现的有关学生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教育管理及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并积极推进整改工作;
3.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的学习动态及学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各系及教务处及时通报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督导处教学督导职责如下:
1.定期对学校、院(部)、专业、课程四个层级的教学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发布质量报告,为优化专业结构提供参考。
2.监督、检查各系贯彻执行教学计划及各项教学管理规定的情况;
3.深入教学第一线,采取随机听课的方式,了解课堂教学及实践教学以及其他各教学环节的运行情况;
4.参与学校组织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评审工作,并提出具体参考意见;
5.参与考察新上岗教师的试讲评定工作,加强对青年教师教学的把关与督导:
6.参与对拟晋升职称教师课堂教学质量与水平的评估、认定工作;
7.参加每学期的教学检查、教学评价、考试巡视等工作;
8.协助面向学生的教学质量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提供反馈意见;
9.负责对基层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估工作的检查、指导。
10.实行例会制,每周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例会,形成教学督导通报,向督导工作委员会汇报督导工作开展情况;
11.完成校长和主管教学副院长交办的有关教学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 院(部)是学校基层教学单位,是实施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实体,其职责如下:
1.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评估文件开展本部门的教学评估工作;
2.制定本部门的评估工作计划,并予以落实;
3.负责对本部门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质量和教学管理质量的监控与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教务处;
4.对本部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5.自觉接受学校督导处对本院(部)教学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人才培养目标的监控。主要监控点为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与发展(方向)等。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人才培养过程的监控。主要监控点为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配备、授课计划、教案、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质量、教学手段与方法改革、考核方式与试卷质量、教学规章制度的建设与执行等。
第一百八十五条 对人才培养质量的监控。主要监控点为职业核心能力、岗位核心能力、就业率及层次、毕业生工作状况、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评价、社会对学校综合评价以及课程合格率、校内外各类竞赛状况等。
第一百八十六条 教学资源监控。主要是师资队伍总量、结构、质量及其建设与发展状况;教室(含多媒体教室等)配置状况;校内实训基地、机房、教学仪器设施配置及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状况;校园网利用、图书资料建设状况;教学经费投入与使用状况等。
第一百八十七条 管理队伍监测。主要监测管理机构健全、结构合理状况以及管理水平、工作效率等。
第一百八十八条 制度建设监测。主要监测制度健全与科学合理性,特别是教学文件的齐备及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 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主要监测改革创新意识、成果和实效。
第一百九十条 教学质量采用以下监控方式:
1.听课制。包括院领导听课,中层干部听课,教务处、教学督导人员等教学职能部门领导听课,各院(部)负责人、副主任和系(教研室)主任等领导听课,教师同行相互听课;
2.检查制。建立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公布教学检查结果。
3.评教评学制。由学生、教师、专家(含相关业务部门专家与兼职教师)、相关部门领导分别进行评教评学座谈会或问卷调查,从不同角度了解和认识教师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情况、管理部门管理情况等,学风、校风状况及其与业务部门需求的差距情况。
4.测评制。一是由教学督导处和教务处组织全校学生、教师同行、各院(部)负责人根据《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定性和定量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然后以不同的权重进行综合。
5.质量跟踪。由学生处及各院(部)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根据毕业生就业及市场调查的结果,向学校领导及教学管理部门提供社会人才需求、培养规格、能力体系要求等教学需求信息,以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6.信息公开制。学校教学质量监控部门将监控信息在相关范围公开。
第一百九十一条 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
1.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2.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方案,认真落实,并将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教务处。
3.教务处负责对各有关部门的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第一百九十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信息反馈体系
1.教学督导处根据教学工作评估结果分级反馈给学校领导、系领导和教师本人,反馈信息要及时、准确。
2.教学督导处要与教师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接待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的来访和咨询,听取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保证督导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加强学校宏观调控能力,适应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的重心下移,增强院(部)对教学工作的了解和指导,促进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建立院、系两级教学督导机构。
第一百九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教学评价与咨询组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督导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领导担任,督导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督导员)主要由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和相关课程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的教师、离退休教师组成。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督导处),负责督导委员会日常事务。院督导员每届任期2年。
第一百九十六条 院(部)设教学督导小组。主要负责归口本院(部)教学任务(含实践教学环节)的督导工作。
第一百九十七条 院(部)教学督导小组组长由院(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督导组成员(以下简称督导员)由系(教研室)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专家教授组成,并设秘书一人(原则上由教学干事担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院(部)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每学期应根据被督导课程的变化适时调整,以使相同或相关专业的教师占到较大比重,原则上聘请的非本院(部)的教师应占到督导组人数的20%,以增强督导的说服力,提高督导质量。
(一)学校教学督导员职责
1.对承担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效果进行随机检查和评估;发现和树立优秀教学典型,开展教学观摩活动。
2.负责进行教学评价,如课堂教学评价,评选优秀教案(教学设计),重点建设课程建设状况评审,教学名师的评议等。
3.根据教务处收集到的学生对教师授课、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反映,进行调查式督导,找出原因,督促改进。
4.对学生评教结果在全校排名前、后各10-20%的教师进行跟踪督导,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
5.每学期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工作会议,与各院(部)(教研室)交换意见,共同研讨帮助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6.对院(部)的教学过程与教学质量进行随机评估监控,调研教学方面的情况,扩大上下沟通的渠道。
7.对学校各教学环节的实施过程(包括试卷评估等环节)进行随机检查。
8.每学期工作结束后,在放假前两周将个人督导小结交各督导处处长,由督导处处长负责将该学期督导结果情况汇总连同工作总结,于学期结束前交学校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院(部)教学督导员职责
1.配合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本院(部)承担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及教学效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估工作。
2.对本院(部)的新上岗教师进行资格审定及指定督导。
3.对本院(部)归口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检查。
4.对本院(部)评教结果排名前、后各15-25%的教师进行跟踪督导。
5.将本院(部)督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院教学督导办公室。
6.查看任课教师的教案、教学日志,检查作业批改的情况,全面掌握教师备课、讲课及辅导答疑的情况。
7.每学期被督导人数不得少于开课教师总数的50%(含指定督导教师)。
8.对各教学环节的实施过程(包括试卷评估、毕业设计等环节)进行检查。
9.与任课教师及时交流,指出其教学工作中的优缺点,以提高教学水平。
10.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系(教研室)交换意见,注意总结教学经验,发现典型,及时帮助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11.每位督导员每周至少听课2学时,并认真填写《酒泉职业技术学院课堂教学检查评估表》。每位督导员认真完成指定的工作,每学期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一份工作小结。
第二百条 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体导教”工作。在学期督导结束后,与本组的被督导教师进行座谈,指出教学工作中的优缺点,帮助其提高。
第二百零一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院(部)教学督导小组的成员应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在督导过程中要注重“督”与“导”的结合,强化“导”的功能。
第二百零二条 每学期末结束前一个月督导处受理下一个学期本院(部)教师督导申请。同时制定下一学期教学督导工作安排计划。
第二百零三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的安排计划须在放假前一周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备案。
第二百零四条 教学督导的重点是督导专业主干课程,以引导高水平教师向学科主干课程倾斜。
第二百零五条 凡申请督导的任课教师,必须在放假前一个月内向所在部教学督导组提出申请,如同时承担主干课、非主干课或多学时课、少学时课时,均应以主干课或多学时课作为督导课程。
第二百零六条 凡列入督导计划安排的教师,在开课之前,应将个人的教学文件送交督导组检查。
第二百零七条 督导员听课按拟定的督导工作安排计划,可采取随机或指定两种形式。
第二百零八条 督导组对列入督导计划的每位被督导教师,安排听课人次数不得少于8人次,其中院(部)负责人听课次数不少于2次。原则上要求至少3名督导组成员参加同一教师的督导,且每名督导组员对每一被督导教师要至少听课三次以上。
第二百零九条 与学校、院(部)协调配合,相互信任、相互尊重、通力合作。督导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评议客观公正,严守纪律,对评议意见不得随意传播。
第二百一十条 新进教师、学生评教反应强烈的教师、申请晋升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必须参加督导。
第二百一十一条 教学督导评定结果分为三个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百一十二条 教学督导结果不合格的教师其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岗位津贴按照年度岗位履职考核不合格标准发放。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连续2年度跟踪督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的教师,应停止授课,限期进行整改或调离教师岗位。
第二百一十四条 教学督导结果作为构成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指标之一,与教师晋升职称、年度考评挂钩。
第二百一十五条 连续两次督导评定达到优秀者,5年内免评。
第二百一十六条 学生评教是指学生对本学期所修读课程(含实习实训课、选修课、毕业设计等)任课教师(专、兼职)的教学表现,如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课堂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评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 评教采取网上评教、学生信息员反馈意见、学生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二百一十八条 每学期初,督导处负责组织学生教学信息员开展活动,按学期搜集学生意见,汇编整理后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监督整改情况。
第二百一十九条 在学期中,督导处负责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与学生面对面交谈,了解教学情况,记录学生意见,会后将意见反馈院(部),并监督整改情况。
第二百二十条 每学期末,由各院(部)负责组织学生网上评教。以自然班为单位,全体学生参加。对本学期所有的任课教师,在学校教务系统上进行网上评教。全体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对所有任课教师按设定的评教指标一一进行评价。教务处负责做好教师教学数据的准备,对学生评教的数据和信息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与处理。所有在校学生均须参加网上评教,不参加者将不能进行网上选课、网上报名和成绩查询。
第二百二十一条 评教指标
1.教学态度:备课充分,教学文件齐全;讲课精神饱满,认真负责,对学生严格管理;衣着整洁,仪表得体,形象亲和;遵守工作纪律;不随意调课。
2.教学内容:教学目的明确,进度符合要求,结构安排合理;内容熟练,深浅度和信息量适中;教材先进适用,重点难点把握准确,讲解清楚;体现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
3.业务能力、教学方法:教学组织能力强,善于组织和驾驭课堂,气氛活泼;体现教、学、做一体化;重视素质教育,注意与学生互动;教态自然,语言简练规范,板书工整;善用多媒体等教学手段。
4.教学效果: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学生反应良好。
第二百二十二条 网上评教结果统计采用平均分统计。在每位教师每门课程学生网上评教的分数中,去掉5%的最高分和5%的最低分,然后再取平均值,即为网上评教的最终结果。最终结果依据分值按段划为优秀(≥9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 60分)四个等级。
第二百二十三条 学生对教师教学评价评议的综合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教师评优、职称晋升时教学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对评教结果较差的教师,由院(部)主管领导或系(教研室)主任等与教师一起分析原因,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二百二十四条 信息员应具备的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诚实公正,责任心强,热心为同学服务。
2.学习成绩优秀,有一定的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3.原则上由班学习委员担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信息员的职责
1.每月底将“教学信息登记表”上交教务处,内容包括:
(1)教师教学情况。重点是课堂教学、实验实训课的组织实施、课外辅导、作业批改等。
(2)学生学习情况。重点是课堂学习、课外学习情况等。
(3)教学管理情况。重点是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2.随时反馈学生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
3.及时报告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百二十六条 信息员的组织管理
1.教学信息员在教学班中各聘一名。由班主任推荐,系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2.各系设立教学信息员管理小组,负责对全系的教学信息员的组织管理,组长原则上由本系学生会学习部长担任。
3.学校设立教学信息员管理小组,负责对全校的教学信息员的组织管理,组长由教务处长担任。
4.学校每年对教学信息员进行一次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效果显著的优秀教学信息员,给予表扬;对工作不负责的教学信息员,经核实后取消其教学信息员资格。教务处每年将信息员的考核情况通报各系及学生处、团委等部门,以作为评优评奖的依据。
第二百二十七条 组织领导
1.院级检查性评估由学校教务处组织进行,并负责评估结果存档。院(部)评估由院(部)负责人主持本院(部)的评估工作。
2.每次评估前,院(部)领导要在师生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统一认识,端正态度,精心组织,做到评估标准和操作程序清楚,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第二百二十八条 评估对象。学校所有专职和双肩挑教师。
第二百二十九条 评估内容。以教学态度、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师基本功、教学效果、教学纪律等作为评估内容。包括:教案检查,互听课情况,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的制定,教学进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课堂信息、作业布置、作业批阅和作业反馈,实验实训、实训的安排和执行,考试及试卷分析,教学督导员评价,学生评教等教学质量评估全过程。
第二百三十条 评估的方式方法。院院(部)结合,以院(部)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全面、客观、可测、可比的原则,对专职和双肩挑教师教学进行全面的评估。
第二百三十一条 教务处、督导处代表学校进行抽查和检查性听课。院(部)每学期对本系任课的所有专职和双肩挑教师的教育教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过听课,检查教学教案(含电子教案)、学生作业、考卷等,将有效数据进行计算,结果作为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得分。
第二百三十二条 评估程序
1.每一学期第二周,由系(部)向教务处提交本单位评估安排,第三周教务处向院(部)反馈意见,确定学校整体评估方案。第四周开始,评估工作全面展开。教师所任课程超过一门,所有课程都要参与评估,但评估重点放在与教师所学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2.学生评教。学生评教主要是考察教师在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师基本功、教学效果五个方面的情况,评估时间安排在每学期第十周前后进行,系(部)向学生发放《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学生用)》,统计时a、b、c、d分别乘以分值的100%、80%、60%、40%,采用无记名方式如实填写,收齐整理后汇总结果(有条件的院(部)可逐步采取计算机方式进行)。
3.院(部)评估。院(部)评估时间安排在第四至十六周进行。评估采取“听、看、评”的方式进行:(1)听:听受评教师的课堂讲授(每位评委对教师听课不应少于2学时)和教师平时教学工作汇报;(2)看:查阅受评教师教学应具备的各种教学文件(包括教材、课程标准、教学进度计划表、实习实验实训指导书、教学日志、教案(含电子教案)、教学用图表、课件、学生作业、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报告及批阅状况、学生考试成绩统计分析等)及授课班级学生的评教意见;(3)评:在听、看的基础上召开系(部)评估会议,客观公平评价教师教学工作的成功之处,指出其不足及应努力的方向,并填写《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表》,连同个人基本情况及工作表现提交学校教务处。
4.院级检查性评估。院级评估由学校教务处组织评估,通过检查性听课、学生座谈会、教学经验交流会,教师讲课比赛等形式,对各院(部)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公布评估结果。
5.院(部)评估上报材料包括:院(部)评估结果表;受评教师的个人工作总结;受评教师的综合评分统计及评委、学生班级的原始评分表(评分表由院(部)评估领导小组直接按班发给学生并收回。评分人数在60人以上,60%以上收回为有效;60人以下的,80%收回为有效)。
第二百三十三条 评估结果的应用
1.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优秀、良好的比例分别控制在10%和15%。根据综合总评分和综合评语,确定每位参评教师的教学质量等级。
2.评估结果作为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教师学历进修的必备条件。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低一级专业技术任期内至少取得一个优秀或两个良好。连续两年评估处于末尾者,低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3.评估结果将作为教师业务考核成绩按60%的比例计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教学质量评估记分
1.教案
由系(教研室)主任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签字。开学初、学期中、学期末由院(部)检查。教案要按时送审。要求旧课超4周备课,新课超2周备课。教案能够体现教学内容的安排、重点、难点和课时分配。
(1)优秀:教案储备4周或4周以上,能反映教学环节的七方面:教学目的、教学过程、重点难点、教学方法、作业布置、时间分配、课后小结、教具等,撰写规范、完整、条理清楚;
(2)良好:教案储备4周或4周以上,能反映教学环节的七方面,撰写较规范、完整;
(3)合格:教案储备4周或4周以上,教学环节基本完整;
(4)不合格:无教案(或教案储备不足4周)、教学环节不完整或撰写不规范。
2.互听课
教师听课工作量,助教每月4节课,讲师3节课,副教授2节课(教学督导员除外),并有听课记载。完成听课任务得满分,未完成听课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3.教学计划进度
(1)优秀:教学进度计划完整、规范,符合课程标准要求,授课按计划执行,超前或滞后不超过2节;
(2)良好:教学进度计划不规范,授课超过或滞后6节以内;
(3)合格:教学进度计划不符合课程标准要求,授课计划执行较混乱;
(4)不合格:无教学进度计划,授课混乱。
4.课堂信息反馈、作业布置和作业批阅
(1)优秀:课堂信息、作业反馈及时。作业布置合理,数量适中,全批全阅;
(2)良好:课堂信息、作业反馈及时。作业布置适中,全批全阅;
(3)合格:有课堂信息、作业反馈。作业布置和批阅较认真;
(4)不合格:无课堂信息、作业反馈。作业布置和批阅不认真、不及时;
5.实验实训
实验实训文件齐备并且严格按课程标准执行,实验实训开出率较高在90%以上。能够在课前准备好相关的教具、仪器和设备。无实验实训课,此项分值划归第四项和第六项,各占5分。
(1)优秀:实验教学文件齐全,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质量好,能根据教学需要及时调整、补充、更新实验内容,实验报告要求明确,批阅认真、正确、及时,评分合理;
(2)良好:实验教学文件齐全,实验报告完整,批阅及时;
(3)合格:实验教学文件和实验报告基本完整;
(4)不合格:实验教学文件和实验报告不完整;
6.考试及试卷分析
(1)优秀:学校考试正考及格率控制在85%以上,试卷分析完整及时;
(2)良好:学校考试正考及格率控制在70%—85%,试卷分析完整;
(3)合格:学校考试正考及格率控制在60%—69%有试卷分析;
(4)不合格:考试正考及格率畸低(及格率低于60%),无试卷分析;
7.教学纪律
(1)优秀:考核期内未出现迟到、早退,课堂上无接打手机等情况,对学生出勤情况在教学日志中有完整记载;
(2)良好:考核期内未出现迟到、早退,课堂上无接打手机等情况,对学生出勤情况在教学日志中有记载;
(3)合格:考核期内未出现迟到、早退,课堂上无接打手机等情况,对学生出勤情况在教学日志中无记载;
(4)不合格:有迟到、早退情况,教学日志中无学生出勤记载;
8.督导员评分
有学校督导成绩的,学校督导和院(部)督导评分各占50%,无学校督导成绩的,以院(部)督导成绩为准。
9.学生评教
10.加分项
教师实际教学工作量每周超过基本工作量(12节)4节加1分(不计算课头课时)。
11.减分项
教师教学事故减分,年度发生教学事故,除行政和经济处罚外,教师业务考核按一级、二级、三级分别直接定为不合格、减15分、10分。
12.统计时的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别乘以分值的100%、80%、60%、40%。
第二百三十五条 教师教学业务考核的目的是通过开展考核,使教师获得综合、全面的反馈信息,以便教师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学;通过有效的教学工作评价,产生正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提高教学工作质量。
第二百三十六条 教师教学业务考核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过程管理与任务目标相结合,重点与全面综合评价相结合。
第二百五十二条 教师教学业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占10%,良好比例占30%。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凡在我院任课的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双肩挑教师、外聘教师)均需参加教师教学业务考核。
第二百三十八条 教师教学业务考核评估程序
1.自评阶段,教师填写《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业务考核自查表》(下称自查表),如实填写本人一年度教学工作情况。
2.考核打分阶段,教学系组成教师教学业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业务考核评价量表》,分指标进行考核。
3.一级考核指标第一项“师德师风”(15%)由院(部)考核小组打分;第二项“教学文件”(10%)由系(教研室)检查打分;第三项“工作业绩”(40% )、第五项“教学评价”(20%)、第六项“加减分”(10%)由各院(部)核算计分;第四项“科研业绩”(5%)依科研处审定核算的成绩返回各院(部)按比例记分。
4.凡承担教学任务的双肩挑教师教学业务考核先由所属系(教研室)所在院(部)考核打分后,将成绩上报教师工作部门,由教师所在部门综合院(部)考核成绩及行政业务成绩确定其成绩及等级,并向院(部)反馈存档。
5.未承担教学任务的双肩挑教师教学业务考核成绩及等级由所在工作部门考核确定。
6.双肩挑教师确定的教学业务考核等级不占院(部)教师教学业务考核等级比例。
7.各教学单位于每学年的年度考核前评出结果,向教师公示并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百三十九条 教师教学业务考核由六个一级指标、十九个二级指标构成。各项指标采用分值制,总分100分。
第二百四十条 “科研业绩”依科研处(组织人事处)审定核算的成绩返回各院(部)按比例计入。
第二百四十一条 评教考核要求
1.网上评教成绩由教务处统一提供。
2.院(部)评教成绩指院(部)教师和学生书面评教成绩。
3.督导评教成绩院系二级都有者取其平均值,只有其一者,以一项成绩计算。
第二百四十二条 加减分项
1.加分项,最高10分。
(1)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经结题验收的,院级前五名第一人加2分,其它人员按10%依次递减,即1.8分、1.6分、1.4分、1.2分;市(地)厅级以上按20%依次高套。
(2)获得院级教学业务竞赛综合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1.2分,三等奖1分;单项奖按50%计入。市(地)厅级以上按20%依次高套。
(3)承担院级公开示范课,每次加 0.5 分。
(4)承担全校性专业学术讲座,每次加0.5 分。
(5)编写课程标准每门不计人次共计加0.5分,编写人才培养方案每门不计人次共计加2分。
(6)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职业技能竞赛,获优秀指导教师奖加1.5分。同一性质比赛按最高分只计一次。院级比赛获奖按50%加分。
(7)获院级科研成果奖限额内人员,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计3分,其他完成人依次减20%;二等奖、三等奖以一等奖依次降30%记分;省级以上奖依此基础上调30%记分。
2.减分项
(1)在教务处组织的不定期各类教学规范检查中,被通报一次扣2分。
(2)出现一次教学事故一次扣4分。
(3)跨院(部)代课教师,授课院(部)常规检查违纪一次扣0.5分。
第二百四十三条 依据考核综合得分,各教学单位对任课教师进行排序,凡教学业务考核连续两年排在最后5%者(以院(部)为单位),非紧缺课程教师,其下一学年的任课时数不得超过4课时/周,紧缺课程教师学校进行督导后确定代课量。
第二百四十四条 申报专业带头人或课程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教学质量优秀奖的教师,上年度教学业务考核评价结果必须是良好或优秀。
第二百四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教师取消授课资格半年,限期提高后,经院(部)考核,教务处审核后重新上岗;下一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亦不能参加任何先进个人的评选。若经半年到一年的努力后,仍不合格,技术职务将作低聘或解聘处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 教师业务考核评价成绩作为教师年终考核、津贴、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各院(部)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政策予以应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评选采用自愿申请,院(部)推荐,专家评议,公开竞争。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凡从事第一线教学工作,学历达标,具有三年(含三年)以上教龄的所有在岗教师均在评选范围之内。包括面对大、中专生的讲课、辅导、实验实训实习、指导课程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各类各层次的教学环节。
第二百四十九条 评选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教学态度认真,对学生严格要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课堂教学效果好。
2.服从教学需要,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年教学工作量。
3.积极完成院、院(部)(教研室)分配的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等基本教学建设工作。在课堂教学中,备课认真,教案完整,教学内容符合大纲要求,课堂讲授重点突出,概念准确,认真批改作业和实验实训报告;
4.注重学生能力培养,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和改革,注意更新教学内容,重视学生的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善于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5.教学效果显著,近两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
6.近两年内未出现教学事故,近两年在各级专业报刊上发表过教学研究论文或参加过教研项目。
7.参加院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并获奖者。
第二百五十条 教师教学质量优秀奖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2--3名、二等奖5--7名、三等奖8—10名。
第二百五十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九月份开始进行申报,次年六月份评选结束,九月十日(教师节)颁奖。评选工作分三步进行:
1.自愿申请:各院(部)在接到学校的正式通知后,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组织本单位教师填写“酒泉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优秀奖推荐评审表”,自愿申报。
2.院(部)推荐:各院(部)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提名推荐。院(部)参考学生评价结果、平时听课记录、各类教学环节的检查情况,对照评选条件,认真核实报名参评资格,经评审后按定额确定推荐名单,同时在推荐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院(部)公章,报教务处。各院(部)也可自行组织评选院(部)级教学质量优秀奖的教师,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推荐参评院级教学质量优秀奖人员名单。各院(部)推荐人员限额按本单位在岗教师人数的5%计算,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3.专家评议: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参评教师进行听课,并对各教学环节做出全面评价。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评审小组,根据教学督导委员会和学生评价结果确定参加终评的教师名单。学校组成终评委员会,参加终评的教师要进行讲课、述职、答辩,展示教学文件和成果等,评委在审查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评选出当年“教师教学质量优秀奖”一、二、三等奖。
第二百五十二条 评选出的“教师教学质量优秀奖”一、二、三等奖名单将在校园网和布告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自公布之日起,保留一周异议期。
第二百五十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优秀奖”获得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事迹材料归入业务档案,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二百五十四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二百五十五条 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理论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习基地建设及实验实训室建设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第二百五十六条 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加强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等方面的成果。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申报者(个人或集体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我院教师、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
1.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直接承担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含实验实训教学和教学辅助工作)3年以上。
第二百五十八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教育思想正确,符合教育规律和高等教育发展、改革方向,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作用较大。
2.在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建设等某一方面有所创新、突破、成绩突出,一般经过两年以上的实践检验,在本院范围内有启发、示范作用,具有推广价值。
3.有反映本项成果的科学总结、著作、教材(含教学参考书)、论文(省级以上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的公开或内部刊物发表)、音像资料等。
4.已获各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一般不再申报。
第二百五十九条 评审程序
1.申报
(1)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以系(部)、部门为单位推荐。
(2)申报时须填写《酒泉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反映成果水平的科学总结、著作、教材和论文的原件及成果鉴定证原件(或实物)。
2.评审
(1)各单位成立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申报院教学成果奖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2)根据申报的项目数量和科类,学校组成若干个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3)由学校学术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院级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
(4)从获奖项目中确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项目。
(5)院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
第二百六十条 奖励
1.院级教学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
2.奖励的项目数量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确定。
3.评出的教学成果奖由学校统一颁发教学成果奖证书和奖金,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依据。
第二百六十一条 评奖标准
1.一等奖:成果具有独创性,在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中取得突出成绩,对学校教学工作有重大促进作用。
2.二等奖:成果具有创新因素,在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中取得较突出成绩,对学校教学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
3.三等奖:成绩较显著,对学校教学工作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二百六十二条 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教师要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研究与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和良好个性的发展。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年应公开发表一篇教研论文,并交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二百六十三条 听课活动
1.听课人员应按要求完成听课任务。结合学校实际,学校规定每学期听课应达到的最少节数:院级领导4节;教务处长、院(部)负责人6节;教务处副处长、系副主任8节;教师8-12节(副教授8节,讲师10节,助教12节)。因公出差和请假不在岗期间,不再计算听课任务。
2.听课时间在全学期各阶段均衡分配,每次50分钟,听课形式为随机听课。
3.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必须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本和课堂教学评价表。
4.院(部)每四周收取一次听课记录本和课堂教学评价表,听课记录本经院(部)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返还教师本人,课堂教学评价表由院(部)保存,学期末,进行汇总并填写听课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校教务处,一份并附课堂教学评价表由院(部)存档。
5.教务处每学期末根据反馈回来的有关教学信息,进行书面整理、小结,向主管院长和院长报告,并向院(部)通报。
6.听课是教学研究的一部分,听课节数记入教师本人教学工作量,但不计发课时津贴。
7.教师听课应以本专业课程为主,被听人员尽可能扩大。
8.院(部)领导要重视对听课所获得的教学信息的分析与研究,并及时向教师反馈有关信息;每学期要对通过听课而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与研究,提出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
9.未按要求听课或未完成听课任务者,参照《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百六十四条 说课活动
1.说课是教师面对同行和专家,以科学的教育理论为指导,根据教学目标和学生特点,采用口头表达、实验演示、多媒体辅助等方式,将自己对课程标准、教材的理解和把握、课堂程序的设计和安排、学习方式的选择和实践等一系列教育教学元素的确立及其理论依据进行阐述的一种教学研究活动。说课对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效率有着积极的意义。
2.高等职业教育的说课重点要做到三个结合:说课与行业对人才的需求相结合;说课与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相结合;说课与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名师的打造相结合。
3.说课要特别鼓励特色与创新,引导教师在说实训环节、教学手段、教学效果检测及作业布置等方面设计出有高职特色的内容和形式。
4.说课要以强化教师教学的理性因素,督促教师学习教育教学理论,树立新的教育观念,有效地促使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反思和矫正教学行为,强化教师同行之间双向交流为目标,通过说课落实先进的职教理念,深化教学改革,锻炼师资队伍。
5.说课要做到五个明确,解决好两个问题。五个明确即:说课程标准,明确本课程在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定位与课程目标、选用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谈教学目标,明确教学目标的制订依据;说教学重点、难点,明确教学的主攻方向;说教学程序,明确教学结构;说教学策略,通过分析学情明确教法、学法。两个问题即“学生需要什么”、“给学生什么”的问题。
6.说课类型分研讨型、汇报型、示范型、竞赛型。说课活动组织单位可根据教师实际状况和学年发展目标,坚持由小到大,由低到高,由分散到集中的原则,选择最有利于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的说课类型,使活动有序展开,逐步推进。
7.说课的基本形式分为章节(情境)说课和课时说课两种。无论章节(情境)说课,还是课时说课,说课教师都要首先简要说明课程课程标准、选用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准确把握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定位与课程目标,学生情况分析,相关课程(包括有关实践环节)的关系。
(1)章节(情境)说课要重点分析章节(情境)教学目标及在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与前后章节(情境)的联系;本章节(情境)教学对学生知识,技能和态度的要求:本章节(情境)教学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办法;举例说明本章节(情境)教学过程使用的主要教学方法和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展示教学手段的运用;说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不能过于笼统,要说明课程素质培养的具体思路。
(2)课时说课要结合具体教学内容说明本课时教学目标,教学设计及其理论依据,运用教学方法的目的,效果,板书设计,实物,模型等直观教具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应用,本课时的作业,辅导方法,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如何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于一体等。
(3)教师说课可以按照自己的思路进行设计,要突出重点,不必面面俱到;要说明现代教育理念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要将自己的教学特长与创新之处讲清,讲透,利用各种方法手段将课程教学设计中最精彩的部分充分表达出来,展示说课艺术,增强说课效果。
(4)说课教师应该运用一定的辅助手段,如多媒体课件,教具,图表等,在有限的时间里向同行和专家把课说清楚。每位教师说课时间控制在20-40分钟(由系/教研室或专家组规定),同行教师和专家提问及说课教师答辩时间为10分钟左右。
(5)说课过程中或说课后,教师应将说案,教案,课程标准,教材和主要教学参考资料,授课计划,助教助学多媒体课件及其他教具展示给专家和同行。课程标准,教材和主要参考资料,授课计划,助教助学多媒体课件及其他教具使用等审查情况在专家填写的说课记录表中要有所反映。
8.说课以院(部)为基层组织单位,并作为教研活动的基本内容,要求系(教研室)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院(部)不得少于一次说课活动。
9.说课考核评价,旨在衡量说课者的说课质量和水平,评析说课中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以帮助教师掌握科学的说课方法、提高说课能力,进而达到优化教师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终极目标。说课评价要做到行业专家、校内外高职教学专家、本专业学生代表、本专业老师多元参与。
10.说课评分标准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特色,体现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阐明教(训练)什么、怎样教(训练)和为什么要这样教(训练)其理论依据。
第二百六十五条 教学改革项目
(一)立项重点
立项项目要有一定的改革实践和研究的基础,项目研究方案要反映现代教育理念,体现改革精神和高职教育的特色,具有科学性、创新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特点。内容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改革与建设;
2.课程体系改革与建设;
3.教学内容改革与研究;
4.教学方法改革与研究;
5.现代化教学手段应用与研究;
6.实践性教学改革与研究;
7.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研究;
8.教学过程监控体系的改革与研究;
9.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改革与研究;
10.教学管理的改革与研究。
(二)项目负责人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在职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高职教育教学情况,并在教学方面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富于改革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身体健康愿意从事教学改革并有时间保证;
4.项目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获准教改项目的申请人在项目完成前,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项目的申报立项
1.教改项目每年申报立项一次,时间在上半年。
2.各院(部)应认真组织,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明确教学改革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动员广大教师积极参与项目的申报,切实保证项目申报质量。
3.认真填写《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阐明项目研究目的、意义、现状、内容、工作计划和方案、经费预算及成果的最终形式。
4.《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申请书》经院(部)推荐,教务处审核,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筛选,提出立项意见,最后由主管院长批准后发文公布。
5.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一经立项,由教务处代表学校与项目所在的院(部)、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责任书,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任务。
6.学校设立教学改革专项经费。凡是立项项目,先拨给首期启动经费,其余经费将视其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予以追加拨款。项目经费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审批。项目经费一般用于资料费、项目调查费、小型学术活动差旅费、评审费、出版费、印刷费、申报奖励费等。
(四)项目的中期检查
1.本着精心组织实施,严于检查落实的精神,每年进行一次教学改革项目的检查,检查各项目是否按预定的计划进行,时间为上半年。
2.各项目组认真填写《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项目年度进展表》,填写本年度的工作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附实物或数据)、经费支出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预计成果、经费预算。
3.教务处进行检查审核后,决定下年度的经费支持数额,对不按要求填写进展情况的项目或经检查有问题的项目,将视情况减少或停止经费支持,并限制以后的项目申请资格。
4.根据检查情况,召开教改情况交流会,推荐代表在会上做重点发言,介绍各项目的工作经验、取得的成果及遇到的问题,以利于相互交流、促进,共同提高。
(五)项目的评审验收
1.评审验收每年组织一次。对到期的项目由教务处发出书面通知。
2.各个项目组要认真分析、总结情况、收集整理好有关材料与实物,写出总结报告,填报《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教改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把全套鉴定材料提交教务处教学科。如因故未完成立项计划要求暂缓验收则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3.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验收,评审内容:
(1)是否完成立项所要求的各项任务、目标。
(2)对成果的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及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作出评价。
(3)对成果的推广价值及其对学校和社会的影响作出评价。
(4)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5)写出评议意见,定出验收项目的等级、发文公布。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党支部书记、院长:武兴宝:46403954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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